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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轻判/取保候审案例案例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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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起,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陈某某、施某某、苏某某等人在湖南省湘潭市以他人名义先后注册成立四家木制品有限公司,积极制造木材采购和木制品生产假象,大肆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一万六千多份,合计票面金额一亿四千多万元。同时,陈某某、施某某、苏某某先后给深圳市、广州市、肇庆市的多家进出口企业进行无货出口的虚假报关和虚假退税申报,先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千二百多份,票面金额高达一亿一千多万元。其中,通过曾某某向广州市某进出口公司(曾某某是该公司业务员,负责与施某某、苏某某具体联系代理出口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七百一十份,票面金额合计六千五百多万元,税额共计一千一百多万元,实际获得出口退税八百多万元。与此同时,为协助解决因虚假出口造成的外汇不足问题,曾某某利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先后收取陈某某、施某某、苏某某等人人民币五千三百多万元,伙同金某为他们向粱某、吴某某、曹某某购买外汇。

  2012年初,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公安局查处这四家木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本案案发。2012年8月18日,曾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宣布逮捕。期间,胡律师成功为曾某某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湘潭市湘潭县认为本案依法不应由本院管辖,遂依法将本案移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6月26日,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以潭检刑诉***号起诉书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施某某、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指控曾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控曾某某、金某犯非法经营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曾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七百一十份,票面金额合计六千五百多万元,税额共计一千一百多万元,实际获得出口退税八百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曾某某同时涉嫌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五千三百多万元,依法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胡律师辩护,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采纳曾某某只构成非法经营罪、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意见,但对曾某某进行了谨慎量刑,认定曾某某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从轻处罚,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认定增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但减轻处罚,仅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罪并罚,仅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曾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胡律师辩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将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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