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轻判/缓刑案例: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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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李某某与罗某某、严某某、陈某某、李某商议在网络平台上建立一个手机话费充值平台,命名为XX公司充值宝平台。该充值宝平台实行会员制,会员可选择充值话费900元、1500元、3000元、6000元,成为不同级别的会员,并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会员收入按奖励规则计算,奖金分为对碰奖、代理中心奖、重复消费奖。从2015年7月2日上线运营至2015年12月18日案发时止,该充值宝平台共发展会员两万余人,层级达十四层,收取会员充值资金高达一亿一千万元。案发后,李某某被刑事拘留,不久被宣布逮捕。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某某与他人合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金额高达一亿一千万元,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胡律师辩护,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综合案件事实、情节、李某某积极退赃、如实供述等因素,最终仅判处李某某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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