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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保命案例:伊朗籍人士xxx犯运输毒品罪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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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8月23日,伊朗籍人士xxx尼从广州市中国大酒店出发,乘坐出租车前往广州白云机场,准备飞往北京,并将行李托运。登机前,机场安检站工作人员检查其行李时发现其行李夹层藏有可疑物品,遂当面开包检查。经当场称量和事后鉴定,被缴获的疑似物品分别是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949克、含二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442克、含麻黄碱成分的毒品3942克。派尔维x·沙x尼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宣布逮捕。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其中,走私、发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派尔维x·沙x尼运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949克、含二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442克、含麻黄碱成分的毒品3942克,数量远远超过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依法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胡律师辩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控方没有提供关于涉案毒品纯度的充分证据,同时不能排除被告人是受人指使运输毒品,最终仅判处x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成功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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