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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卖农村宅基地,子女无权说‘No’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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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于某花了2000元购买了同村王某村里的一套房子,后来这套房子一直由于某居住,但于某却把购房协议弄丢了,且这套房子也没有过户。2015年,王某去世,其子女认为父亲卖房子的时候,母亲已经去世,在没有征得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同意下,父亲无权处置这套房子,请求法院确认房子归王某的子女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相关规定,王某的无处分权不是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涉案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且居住多年,基于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情况,于某有理由相信王某能够处置自己的房子,且按照农村习俗,父母一方去世后,所留房屋一般由另一方经管,子女通常不参与处分。因此,王某和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王某的子女无权主张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子女要求确认房子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团队说法

  一般来说,在农村置业过程中,买卖双方均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审查卖方是否有权处分房产、房屋是否有出租、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审查买方的付款能力、借贷能力等,但就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因缺乏法治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购房者往往没有能力,也没有意识对房屋的继承情况进行查实,法院不宜当然的适用举证规则,对购房者克以过高的注意义务。

  法官提醒,对于这种基于一般家事纠纷所延伸出来的房屋买卖纠纷,法院一般会充分考量农村习俗、家庭关系等方面,全方位衡量各方利益,以此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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