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唯一的寄托:留一条命(卜某杀人案)
案件一:
家人唯一的寄托:留一条命(卜某杀人案)
2009年3月10日1时许,卜某携带事先准备的尖刀、催泪喷射器等作案工具,前往北京XX医院,在该医院住院楼一层心里测查室内,持刀刺扎该院医生杨某某的头部、胸腹部及背部三十余刀,造成杨脑组织、主动脉、心脏、肺脏、肝脏等多脏器破裂,致杨某某急性失血休克死亡。卜某作案后逃离现场,并于当晚在其叔父陪同下乡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起因:(起因?如此深仇大恨?)
2008年7月初(时逢奥运期间),卜某被其父和警察强行送至北京XX医院住院治疗,受害人杨某某医生为其做了诊断,并安排卜某打针,给其开药。卜某认为自己没病被强行治疗,一直怀恨于心,出院后,在住院费上和院方产生纠纷更是促进产生杀人动机。
审判结果:
北京市二中院判处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赔偿杨某某家属XX元人民币。判决后,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抗诉(杨某家属抗诉),理由:杀人手段极其残忍,被告卜某在法庭上藐视法庭,虽自首,但不悔罪,且不主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高院支持抗诉请求,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此后,最高院两次死刑复核均未通过。最终,高院判决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并生效。
律师观点:
面对每一个杀人案件,律师都很忐忑。于逝者,英年早逝,家人悲痛。但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和期盼,又要忠于职责。回归本案,最好结果,无非是留住一条命,逝者家属能得到一部分经济补偿,不至于人财两空。可犯罪嫌疑人之前的极不配合,检察院两次抗诉,下定决心是要留下犯罪嫌疑人的人头。最终,通过律师运用法律和清理,挽留下一条人命,双方几乎达到均能接受的结果。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