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某某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高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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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某某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2013)永中法民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辉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阳某某药材有限公司宁远分公司。
代表人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柏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某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桂阳某某药材种业有限公司宁远分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宁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廖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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