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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与陈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赏彩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9 浏览量:0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11民初834号

原告:方某,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陈某,女,194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赏彩霞,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某与被告陈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0年5月1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会议,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某,被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遗嘱中的10万元由原告保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父亲方某钤于2019年12月31日病逝,××××年××月××日曾立有遗嘱一份,遗嘱中对其积蓄的30万元作了详细的安排:“将20万元留给陈某,10万元作为基金,这笔基金留作下一代考大学结婚之用,也可用作过年聚餐以及照顾有困难之用,还有送礼之用,此款由名列掌管。”父亲病故后,原告三番五次向被告讨要这10万元,但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拒绝。

被告辩称,遗嘱中的10万元现在被告处,其同意将该10万元交由原告保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方某钤与被告都是再婚,双方于××××年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小孩。××××年××月××日,方某钤留有自书遗嘱,遗嘱载明:将20万元留给陈某下半生之用,10万元作为基金,留作下一代考大学结婚之用,也可用作过年聚餐以及照顾有困难之用,还有送礼之用,此款由名列(即原告)掌管。2019年12月31日,方某钤去世。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该份遗嘱均无异议,称遗嘱系方某钤自己书写,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争议的遗产10万元,原告要求由其保管,被告也表示愿意交给原告保管,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将涉案遗嘱中的10万元遗产交给原告方某保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张发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杨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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