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用人单位同意顶班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来源:王晓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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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x是王x的雇工。2011年9月15日晚,王x打电话给李x,要求其次日下午上班,因李x要参加朋友婚礼,表示叫其哥哥李xx代班,王x虽然无奈但也表示同意。次日中午,李xx到王x的工厂车间作业时被爆炸的玻璃瓶炸伤眼睛,经治疗花去医疗费521 71元,并构成8级伤残。经劳动争议仲裁,认定为工伤。王x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驳回原告王x的诉讼请求。
2、原告王x支付被告李xx医疗费521 71元,工伤残疾补偿与抚恤费22236元,工伤津贴30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事故发生并非李x因为缺乏劳动资格或者经验而导致的,而是人力所不能控制的被爆炸的玻璃瓶炸伤眼睛,如果此时是李x,伤害同样是不可避免的。此外李xx和王x之间的关系存在以下特点:一、李xx的替班得到了王x的同意和认可;二、李xx在替班期间应收厂里劳动纪律的约束和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三、李xx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讲,虽然李xx与王x之间的工作关系并非与一般劳动关系完全吻合,但因具备了一般劳动关系的实质性要件,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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