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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的优先权应警惕六个月的期限

来源:王晓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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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7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尚欠原告工程款806749元,驳回原告要求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2010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自2010年83日开工,于2011年12月4日竣工。工程竣工后,原告认为工程总造价8367316.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664万元,被告尚欠工程款1727316元。但是被告认为,该工程未经验收和结算,无法确定工程款。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该工程造价为7446749元。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评估机构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确实充分,法院对该鉴定结果予以采信,故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644万元,被告尚欠工程款806749元;原告起诉的时间是2012年74日,按照实际竣工日2011年12月4日计算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的期限。因此,原告对该工程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合同约定总工期为从甲方(即被告)发出开工令之日起120日,被告就该工程先后向原告发出了三个子项工程的《开工报告》,每份《开工报告》均写明实际开工时间以设备到货情况确定,但被告均到了2012年4月10日才供货。因此,原告主张本案应以最后一份开工报告的时间(2012年4月15日)作为总工期的开工时间是合情合理的,故该工程从开工到实际竣工时,并没有超过120天,故被告反诉原告逾期竣工无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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