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观律师

李洪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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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菏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物权法侵权案例

来源:李洪观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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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搬出由原告居住的房子;
二、 对原告进行赔偿;
三、 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月14日经牡丹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根据(2002)牡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离婚后坐落在牡丹区人武部家属院内的住房由原告居住。调解书生效后,双方自愿履行,多年相安无事。但今年中秋节期间,被告趁原告不在家,毁损门锁,强行入住,致使原告现在居无定所,给原告身心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至贵院,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牡丹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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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洪观
  • 执业律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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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17*********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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