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诉上海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一审裁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0民初24656号
原告:罗某,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为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贤,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常兴,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某,男。
原告罗某与被告上海某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计317.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 判 长 金 滢
审 判 员 王婷钰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沈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