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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孙立贤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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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6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中专文化,乡村医生,住凤台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立贤,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济商河检公诉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秀杰、被告人任某某及辩护人孙立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系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某卫生室乡村医生。2012年9月8日至2013年5月26日,任某某未严格遵守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从河南的杨某处邮购“杨氏伸筋壮骨胶囊”、“杨氏咳喘宁胶囊”、“高效风湿康胶囊”等药品,并在其家中以每瓶15元的价格销售“杨氏伸筋壮骨胶囊”、“杨氏咳喘宁胶囊”275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125元。2013年8月8日,经济南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认定,“杨氏伸筋壮骨胶囊”、“杨氏咳喘宁胶囊”均未经合法注册审批,按假药论处。

事实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其亲属在本院已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纪某某的证言、乡村医生证书照片、特快专递单据、商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假药重量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已退缴非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一百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任某某的亲属退缴至本院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张洪玉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宪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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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立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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