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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和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来源:黄树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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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和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康某诉合伙企业债权案

【基本案情】

张某甲、张某乙(二人为兄弟关系)及朋友贾某2006年合伙开办企业大华家具厂,2009年下半年三人发生矛盾,贾某退出该合伙。2010年向大华家具厂供货的康某因张氏兄弟长期拖欠货款不还,遂将张氏兄弟和贾某起诉至法院,我所作为贾某的代理人参与诉讼。

【庭审过程】

庭审中张氏兄弟对自己签收的送货单债务同意归还,但对贾某签字的送货单则主张与他们无关,拒绝偿还。我方提出,康某向大华家具厂供货,与大华家具厂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产生的债务属于大华家具厂的合伙企业债务,而不是合伙人的个人债务。贾某作为大华家具厂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签字收货。贾某退出合伙后,合伙企业财产从未进行清算,合伙企业债务首先应由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只有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的情况下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意见,对张氏兄弟的说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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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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