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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某公司诉阜宁某公司租金合同纠纷

作者:吉文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8 浏览量:0

2008年,盐城某建筑公司将塔吊租赁给阜宁某公司,塔吊用于射阳耦耕镇的房地产项目的建筑。项目结束后,阜宁公司一直欠盐城公司5万多元租金未给付,不得已盐城某公司委托诉讼。经手后,积极准备,我们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对于管辖法院,因为租赁物一直在射阳,可以认定为实际履行地,我方可以选择此地作为管辖法院,因此,我方向射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给付租金,并给付违约金,并支付利息。开庭时,被告并未到庭,其当时一直在参与处理阜宁的安全事故,但对于我们的诉讼请求,同意给付租金,但是对于违约金、利息不愿意,我向当事人征求意见,其实我们的底线也是本金,因此,盐城公司第三天便道被告处领会了租金,本案后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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