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治律师

王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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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宜昌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建筑工地死亡,按何种标准主张赔偿?

来源:王金治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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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死亡,按何种标准主张赔偿?

 

2012年2月29日下午,宜昌远安籍张某在河南某工地从事建筑工作,不幸从五层高的支架上掉下来导致死亡,张某家属4人赶往事故发生地对该事件予以处理,工地包工头郑某热情接待其家属,并同意按法律规定赔偿其一切损失

2012年2月29日下午,宜昌远安籍张某在河南某工地从事建筑工作,不幸从五层高的支架上掉下来导致死亡,张某家属4人赶往事故发生地对该事件予以处理,工地包工头郑某热情接待其家属,并同意按法律规定赔偿其一切损失,受害人家属听到包工头的心里还是觉得很安慰。第二天上午双方对此事进行协商,郑某认为自己雇佣张某做事受伤,张某在工作的过程中死亡,愿承担一切损失,因张某是农村户口,应按照意外人身损害的规定赔偿15万元,并另外给付张某家属5万元作为补偿。张某家属在当地咨询了相关人员,觉得按照意外损害赔偿,该数额已经很不错了。双方正准备签定赔偿协议时,张某哥哥打咨询王金治律师,问该赔偿是否合理。王金治律师听了案件的事实后,当即要求不要签订该协议,张某的死应按工亡标准主张,损失应由承建公司来承担的告诫。王律师于第二天赶往河南事故地,代表家属与承建公司予以谈判,经过三次的沟通,最终按工亡标准赔偿受害人损失共计68万元,多挽回损失近50万元。

     律师提醒:因劳动力市场用工质多样,有些看似雇佣关系实质为劳动关系,不同的赔偿主张所引起的赔偿结果是有很大差别的,对该类事件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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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金治
  • 执业律所: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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