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不受保护,抚养非婚生子女仍有责
来源:徐爱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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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外打工时与某男相识后同居,不久便怀孕。由于双方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仅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王某生下女儿后,为家庭琐事与男方家人产生矛盾,遂带着不满周岁的女儿住回了娘家。在就小孩抚养未能达成一致前提下,该男将女儿从王某娘家带走。王某委托本人为其代理人,将男方诉至宁乡县人民法院,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并要求其每月支付适当的抚养费。开庭时,男方未到庭,法院进行缺席审判,就在法院支持王某的判决即将作出,男方及其家人主动到女方家中请求和解并得到谅解。法院遂以王某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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