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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获法院支持

来源:徐爱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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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香港东庆有限公司与岳阳天马(集团)总公司共同投资兴办了岳阳东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460万元人民币,两公司分别占注册资本的 60%40%2010913日,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岳中执字第14-5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内容、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法将东马公司的股东变更为香港东庆公司、岳阳天马(集团)总公司、湖南财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三者各占股60%25.5%14.5%。被申请人因未参加工商年检于200193日被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184185条规定,东马应当营业执照被吊销这一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东马公司一直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东马公司之债权人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请被申请人清算。湖南财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遂以股东身份委托我所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因东马公司否认中院的生效裁定和财源公司的股东身份而提出异议,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召开听证会,于2011520日正式裁定受理财源公司的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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