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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医院纠缠的医疗纠纷案

作者:邓普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1 浏览量:0

原告:A。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熊高杰,XX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黄蓉,XX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医院。

法定代表人:C,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D。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E。

原告A与被告B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X年X月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F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G、H组成合议庭,于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熊高杰,被告B医院的委托代理人D、E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X年X月X日,原告因左侧腰部胀痛和尿血现象到被告医院就诊,诊断意见是左肾小结石,左输尿管上段结石,急诊医生当时按肾结石病症予以消炎止痛医疗方案,X日原告住院,主治医生为I主任。8月1日,原告接到左侧输尿管镜钬激光碎石术的手术通知,8月2日,实际上由E医生持刀给原告做了手术,术后第二天原告感觉手术部位痛感强烈,并且连续几天发烧发热疼痛难忍,但医院对此态度冷漠。8月6日,在原告及其家属的强烈要求下,被告医院才组织了专家研究病情,当天下午做了CT检查后,原告的主治医生I通知原告及其家属要做二次手术,说是据CT反映第一次手术插入的双J管重叠了。院方告知只是补救性手术没有什么风险,几番交谈后原告同意了该手术,手术过程中医生临时告知原告家属必须马上做开放式手术,要把原告的输尿管结石部位狭窄处切除,再放入双J管,事情紧急家属只好签了字,但对扩大手术的内容并未告知患者,手术持续六七个小时,出来后原告及家属才知道开了两刀、切除了两段输尿管。术后第二天医生告知可以拔掉输尿管了,拔管的第二天原告左腹膜后引流袋里液体突然增多,医生当时说是正常的,可隔天又说还是插上尿管好些,于是又重新插上了尿管。X月X日原告在静脉麻醉下行膀胱镜检+左侧双J管拔出手术,之后原告在医院建议下回家疗养,期间持续低烧近一个月,多次去被告医院门诊做检查,结果为肾积水,被告医院对此无能为力建议转院。X年X月X日原告在被告医院正式办出院手续,X年X月X日至X月X日,原告因“腰部不适2月余”到医院住院治疗仍不见好转;X年X月至X年X月,原告多次在外院就诊;X年X月份在J医院超声检查提示:1、左输尿管上段扩张伴左肾积液;2、左肾囊肿。至今,原告的身体仍未痊愈,且由轻度肾积水变化为中度肾积水,原告及家属为此花费巨大。原告及家属认为被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医疗过失行为:1、X年X月X日泌尿系统CT显示双J管未在肾盂内,说明医方第一次手术放置双J管失败,对存在输尿管上段狭窄的患者,应该高度关注双J管放置位置,医方对此重视不够,存在过失;2、第二次手术医方在术前及术中虽然履行了书面告知义务,但告知不够详细明确,并且对于扩大手术的内容也没有得到患者或患者授权人的签字同意,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3、被告医院在患者身上连续做了三次手术,尤其扩大手术的内容涉嫌过度医疗,存在过度医疗的重大过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B医院因医疗过错责任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2,522元(医疗费17,836.4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误工费11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50元、陪护费11,326元、交通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营养费4,250元、医疗事故鉴定费2,000元、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83,3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医疗费17,836.4元”变更为64,295.05元、将“后续治疗费30,000元”变更为3,000元、将“误工费112,500元”变更为75,000元、将“住院伙食补助费4,250元”变更为7,200元、将“陪护费11,326元”变更为9,445元、将“营养费4,250元”变更为6,000元、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费8,000元”变更为10,000元、将“残疾赔偿金83,360元”变更为198,816元、将“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变更为30,000元,按照30%的责任比例计算,总计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145,427元。

原告A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

证据二,B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及出院记录,拟证明双方存在医患关系,住院85天的事实;

证据三,J医院的出院小结,拟证明原告在J医院住院治疗,行左肾切除术,出现左肾被切除的损害后果;

证据四,XX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一、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为30%;二、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后期治疗费3,000元、护理时间及休养时间为120天、误工时间为180天;

证据五,医疗费收费票据一组及门诊病历一组,拟证明一、原告在B医院住院费为11,141.4元、K医院医疗费为6,695元、J医院发生的门诊费2,409.8元及住院费44,190.85元,上述医疗费总计为64,497元;二、在K医院住院14天和在J医院住院45天的事实。

证据六,司法鉴定费发票,拟证明原告的司法鉴定费为12,000元;

证据七,交通费票据,拟证明原告在各地支出的交通费为9,000元;

证据八,工资表、误工证明,拟证明原告和妻子的月工资收入和误工情况;

证据九,户籍信息,拟证明原告属于城镇户籍,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赔偿。

被告B医院辩称:我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符合相关的医学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其损害后果系自身疾病的发展转归。一、我医院对原告的诊断是正确的,入院后经过检查和临床的诊断为左输尿管上段结石,选择输尿管碎石符合诊疗规范;入院后再行手术前对患者进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二、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不足:1、对治疗方案、××患者家属进行告知,不存在鉴定报告中的告知不充分的情形;2、输尿管镜的手术选择符合临床的诊疗规范;3、××患者自身体质因素,未成功植入双J管,术后的病检结果显示为输尿管狭窄,其术后的诊疗和后续处理均符合医疗规范;4、原告在X年X月X日出院时并没有肾功能不全的表现,CT检查结论是输尿管肾盂轻度积水,原告在X年X月X日因肾积水加重在外院行左肾切除术,患者最终的损害后果距我医院出院已经两年,且经过多次治疗,其鉴定意见中认为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缺乏依据;三、我医院在X年X月X日、X日两次为原告垫付转院费各50,000元,共计100,000元,并由原告A出具收据,收据证明了此款在处理中南医院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据此上述支付的款项应在本案赔偿款中一并了结,在计算赔偿中进行扣除。

被告B医院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住院病历原件一套,拟证明我院对患者治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

证据二,收据2份,拟证明我院为原告A垫付了治疗费100,000元。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B医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该鉴定意见认定我院的诊疗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为30%的依据不足。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有部分费用没有门诊病历相佐证,医疗费票据中X年X月X日在L医院的票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X年X月X日的J医院112.5元是治疗鼻炎的门诊票据,对X年X月X日、X日及X年X月X日、X日J医院治疗皮肤病的四张门诊费票据,共计688.4元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X年X月X日J医院产生的659.5元治疗皮肤病的门诊费票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及两张J医院同为124.3元的门诊费票据没有门诊病历相佐证;X年X月X日339.9元、119.8元两张在J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票据是治疗鼻炎的费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在X年X月X日在K的7张门诊费票据共计988.2元没有门诊病历相佐证。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七的真实性有异议,部分票据为加油的发票,不属于交通费范畴,很多火车票都是到江西、南昌,均不予认可。证据八中没有劳动合同,其误工证明也不能证实原告有实际的损失,根据工资表,原告8月份还在领取工资,其真实性有异议,误工证明真实性也有异议。对证据九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原告A对被告B医院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应该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准;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其收条上载明的是两名医生的个人行为,并不是单位行为,而本案的侵权责任应该以中南医院承担,个人行为不能免除中南医院的责任,而且个人自愿对患者的补偿属于赠与或精神抚慰,更不能免除医院应承担的责任。

本院对以上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依法予以认可,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A于X年X月X日因“腰部酸痛伴肉眼血尿三天”入住被告B医院。X月X日在CSEA下左输尿管镜钬激光碎石术,X月X日晚出现发热,最高39℃,急查血常规分析WBC,13.67%↑;NEUT%:86.9%,NEUT#11.89G/L↑,尿液分析检测白细胞(WBC),2+125;潜血(BLD),3+﹥200,故加强抗感染。X月6X日急诊行泌尿系CT平扫,阅CT见,左侧内置双J管在输尿管上段受阻打折。遂于X月X日晚上急诊行左侧输尿管镜检拟更换双J管,术中见输尿管狭窄,重新置入双J管困难,遂与患者家属沟通后,改开放左输尿管狭窄切除+吻合术。X月X日复查KUB+IVP示:左输尿管术后改变,双肾功能正常X月X日在静脉麻醉下行膀胱镜检+左侧双J管拔除术。××患者出现左腰部胀痛不适,门诊B超示:左肾轻度积水。考虑有左肾小结石下排可能,故给予抗感染、解痉治疗。X月X日KUB+IVP示:1、左输尿管上段(腰4椎体横突处)结石?左肾延迟显影;2、膀胱左侧壁憩室。X月X日行左侧输尿管上段结石ESWL,X月X日复查KUB未见阳性结石影。X月X日MRU示:左侧肾盂、肾盏及输尿管中上段扩张;左肾包膜下少量积液。X月X日泌尿系CT平扫示:左输尿管中段多发结石伴肾盂、输尿管轻度积水。左肾小结石。左侧肾周少量积液。科室讨论后建议原告A行CTU检查后再确定下一步治疗,原告要求出院并到外院治疗。X年X月X日,原告A出院,原告住院84天,在此期间,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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