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青律师

张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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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户居民为采光权讨回136万元赔款

来源:张玉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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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自己的采光权,长沙市民宋先生等26户居民将所在小区的开发商告上法庭,此案在芙蓉区人民法院以调解结案。昨日,这26户居民喜滋滋地到芙蓉区法院领取了由开发商支付的每户4万至7万元总额136.8万元的赔款。

  据了解,这是芙蓉区法院首次适用《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调解处理采光权纠纷案,较好地维护了购房居民的合法权益。

  居民:工程严重影响房屋采光

  事情要从2007年7月说起。当时市民宋先生等26户居民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购买了某楼盘二期工程的一套商品住宅;随后,该公司开始在二期工程附近修建三期工程。

  “我们发现这三期工程兴建后,影响了所购房屋的阳光。”26户居民为此事多次找开发商,由于不能确定受影响的程度,双方协商未果。2010年1月20日,长沙市规划局信息中心受26户居民委托,到现场进行鉴定后,出具了《日照分析报告》。26户居民以此为依据再次要求开发商解决问题,但由于该报告只提供了采光是否达到相关标准,并未涉及赔偿标准,协商再次陷入僵局。

  2010年9月6日,宋先生等26户居民毅然将开发商告到芙蓉区法院。居民们认为,楼盘第三期工程建成后,严重影响其房屋采光,“我们的电力照明、供暖成本将大幅增加,衣物晾晒不能正常进行,人体必须的日照也无法满足。”居民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赔偿各家6万至9万元不等的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0年10月22日,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开发商提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提供具体的损失额度,或者提供一个详尽的、有法律依据的计算公式或计算方法来支持诉求。第一次开庭没有取得积极进展。

  法官:依据地方性法规调解

  《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

  芙蓉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朝晖介绍,近年来,关于采光权的纠纷及诉讼越来越多,法院受理的这方面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国内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还未对采光权明确规定赔偿标准”。

  一缕阳光到底价值多少?该案主审法官丁湘宁反复查阅相关资料,在《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这一地方性法规中,找到了相关依据。该条例对建筑间距和日照控制进行了严格规定,规定新建建设项目导致周边住宅建筑未达到日照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可与受影响的住宅产权人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或置换房屋,也可参照标准按被遮挡时间和住户产权证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过丁法官从中穿针引线,双方当事人对这一标准均表示接受。4月15日,双方签订了在5月10日前由开发商一次性拨付赔偿金到芙蓉区法院账户的调解协议。至此,该案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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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维护自己的采光权

  楼间距是建筑工程中一项重要指标,盖多高的楼,就该照规矩、按比例,留出相应的楼间距。

  湖南全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啸告诉记者,如果房主入住以后发现有建筑物遮挡阳光,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要先进行挡光鉴定,以确定侵权事实存在;如果房主发现自己的房子即将被后来要建设的楼房挡光了,完全可以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即预先请求排除该楼房遮挡阳光的危险,请求停止施工。

  袁啸建议,居民可以查看新盖的大楼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符合该地区的容积率。如果不符合或没有经过审批,可以以上述理由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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