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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涛涉嫌抢劫、诈骗、非法持有 *** 支辨护词
作者:李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9 浏览量:0
辨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孔涛委托、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孔涛涉嫌抢劫罪、诈骗罪、非法持有 *** 支罪的辨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复印了卷宗,会见了孔涛。发表辨护意见如下:
一:孔涛不构成抢劫罪,孔涛在该案中属“间接正犯”。
1、孔涛的目的与动机与赵青枝的目的与动机截然不同。
赵青枝的目的与动机是向魏光明索要钱物,孔涛的目的与动机是向赵青枝取得好处费。
2、孔涛对于赵青枝的目的与动机自始自终不知情,孔涛自始自终是赵青枝犯罪的工具。从对孔涛的讯问笔录中可知孔涛对于赵青枝的目的与动机自始自终不知情,尤其是从2010年7月22日17时对孔涛的讯问笔录卷第55页可知对于赵青枝向魏光明索要钱物是绑起来之后才知道的;从对焦海超的讯问笔录中可知孔涛与焦海超是受雇于赵青枝,至于赵青枝雇佣孔涛与焦海超的目的与动机孔涛与焦海超自始自终不知情。
3、孔涛与赵青枝在抢劫犯罪上不构成共同犯罪。在主观上孔涛的目的与动机与赵青枝的目的与动机截然不同;在致魏光明死亡这一犯罪行为中孔涛没有参与。
孔涛在该案中属“间接正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不知情者,利用他人为工具而实施犯罪的情况。”
二:起诉书指控的孔涛构成诈骗罪,应认定为未遂。
1、孔涛与靖玉庆所交易的 *** 支经检验为以气体为动力的 *** ,无杀伤力。
2、孔涛与靖玉庆的 *** 支交易行为没有实现,2010年6月15日下午16时许,孔涛、靖玉庆在济宁市日东高速曲阜尼山出站口先后被抓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孔涛不构成非法持有 *** 支罪。孔涛在天津购买的 *** 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具有杀伤力的非军用 *** 以数量为一支,不符合非法持有 *** 支罪的立案标准。
1、孔涛在天津购买的 *** ,其中短 ***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 支管理法》规范的 *** 支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 *** 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 *** 支。
孔涛持有的两支 *** 经鉴定:两支 *** 均为 *** ,其中长 *** 具有杀伤力,短 *** 不具有杀伤力。
短 *** 不具有杀伤力,因此短 ***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 支管理法》规范的 *** 支的范围。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 [非法持有、私藏 *** 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 *** 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 *** 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 *** 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 *** 弹的非军用 *** 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 *** 支二支以上的;
孔涛持有的两支 *** 经鉴定:两支 *** 均为 *** ,其中长 *** 具有杀伤力,短 *** 不具有杀伤力。
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具有杀伤力非军用 *** 支的数量为一支,即该长 *** ,不符合非法持有 *** 支罪的立案标准。
四:对于被告孔涛来讲,主观恶性小,偶然失足、初次犯罪,且社会危害性小,对自已的罪行有了深刻认识。建议合议庭对该情节给予重视,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辨护人认为惩罚是一种与犯罪作斗争的手段,其目的在于消灭犯罪,在于“改造、教育、挽救”犯罪分子,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因此,希望贵院考虑辨护人的意见,对孔涛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辨护人:李杰
二零一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