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锋律师

王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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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公司企业

“LED灯”系列专利纠纷案

来源:王华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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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案号:佛山中级法院一审——(2010)佛中法民三知初字第164165   

      广州中级法院一审——(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17-218

            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819

案情摘要:代理专利权人广州某知名光电设备公司维权案,在法庭上,我方提出以下意见:(1)被控产品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7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2)被告以公知技术抗辩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提交的证据2348,没有一项是在本案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单独的技术方案,均不构成公知技术;(3)被告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而事实上,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并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故其申请中止诉讼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经详细比对,被告在无效请求中提交的对比文件与本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存在较大的实质性的差异,根本不能破坏本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被告提出针对本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目的在于拖延本案审理时间。

最终法庭采纳我方意见,判定被告构成侵权。至此,我方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胜诉,获得赔偿共约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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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华锋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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