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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致离婚案件代理词

来源:高理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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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章某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理想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在进行了诉前调解、查阅相关证据、参加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法理和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屡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婚前,原告与被告仅仅认识一个月,就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失睦,未建立起了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从领取结婚证到今年七月三十日原告从被告处逃离仅仅三个多月的时间,期间原告就遭到被告多次殴打、威胁;特别是今年六月四日晚,原告与被告为离婚事宜发生争执,被告竟然蛮不讲理的毒打原告,造成原告多处软组织受伤。以上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均有原告被打照片、就医门诊病史录以及向公安机关报案材料、询问笔录等为证。 

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家庭暴力。    

我们认为,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而被告多次为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何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着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为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13条的规定,我们恳请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在本案中,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存在过错,依法应予赔偿相关损失。 

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不难看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此一次,而是经常性的,结婚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平均1个月就可能遭受被告2次家庭暴力。由于被告的暴力行为已使原告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造成原告有家不敢归,害怕碰见被告,并不得不离开徐州。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原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因此,被告作为过错方,就应向无过错方的原告支付的精神抚慰金,同时还应支付原告为此看病就医的医疗费。

综上,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支持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是为代理意见。

                             代理人: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

                                                 高理想

             二O一三年一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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