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春荣律师

木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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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温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某开发区行政复议案

来源:木春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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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20086月,某开发区国资管理公司、甲投资公司、乙投资公司签署合同书一份,拟合资设立一家医院。国资公司向甲乙公司发出通知,告知将医院项目分为两期。在接到上述通知后,甲公司会同其他两方股东迅速展开了筹建工作。社会事业局和科技与工业发展局分别作出批复,准予筹建。至此,科研中心已经取得全部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嗣后,国土资源局某开发区分局颁发了以科研中心为土地使用权人的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于科研中心及股份制医院的场所建设。

社会事业局通知要求立即停止科研中心的筹建活动。此后某开发区公安分局对甲公司的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采取了扣押措施。又收缴科研中心的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某国土资源局注销了科研中心依法取得的两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由于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导致科研中心项目及后续医院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甲公司、科研中心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到侵犯,逐分别提起四个行政诉讼。

二、     具体案情

科研中心是否已经成立

1、          某国土资源局认为:科研中心无法定主体资格,从未依法登记成立,法律未确认其法人资格,根本不存在法定代表人。由于科研中心没有依法登记设立,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土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其持有的土地登记证书的行为。

2、          我们代理科研中心的观点:科研中心是经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和科技与工业发展局等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有国资参股的非企业法人单位,且至今合法存续,依法获得了公章和银行账户,并取得了两块土地的使用权证。

处理程序是否违法

1、          某开发区公安局认为:因甲公司相关印章未在其辖区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之规定对甲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进行扣押;

2、          我们代理甲公司和科研中心的观点:某开发区公安局在未说明任何理由和为出具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擅自扣押了相关印章和财务专用章。而且出具给甲公司的不是处罚决定书,没有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没有听取甲公司的陈述、申辩,仅仅出具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其行为违反了我们国家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法定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

三.处理结果

1、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某开发区公安局扣押甲公司印章、财务章并进行核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鉴于该印章已核对无误,责令开发区公安局收到此决定书后及时将印章、财务专用章退回甲公司。

2、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国土资源局决定注销科研中心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

四、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行政复议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全面审查了四个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程序和权限,认为或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规定,遂作出了撤销上述四个行政行为的公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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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木春荣
  • 执业律所: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3*********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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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新城大道发展大厦2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