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春荣律师

木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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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温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无法挽回的结局

来源:木春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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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描述

原告被楼上扔下来一袋瓷砖片砸中,当场昏迷,随后报警,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头外伤、头皮挫裂伤;颈部外伤皮裂伤;胸背部挫伤、划伤;颈胸突骨折,原告累计支付医药费12000元,原告出院以后机体活动严重受限,一直病假在家休养,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原告的这种状况对于原本就极为困难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由于前述的骨折损伤,原告经常伴有极度不适感觉,颈背部酸胀。麻木、没有知觉,经常每个一两个小时就不得不躺下来或者靠着座椅休息,这给原告的生活和将来的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并且在精神上给原告及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代理词

一、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原告被被告楼上的抛掷物砸中而致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建筑物中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但是根据对民法通则此条解释、相关的法理原则以及我国相关的审判实践,该案应该参照民法通则第126条判决被告按份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          我们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建筑物附着物所致损害的责任。这是对建筑物本身所致损害的责任的规定,而对建筑物中的物(包括抛掷物)所致损害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不论是建筑物还是建筑物的其他的物,都可以看作建筑物的物,在我国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建筑物中的物的损害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发生这种损害,只能通过解释此条规定来确定责任。

2、          对于建筑物坠落下来的物,不管是投掷的、倾注的、悬挂物坠落或者搁置物坠落,其实都是建筑物中的物所致损害。不论是建筑物中的抛掷物还是脱落物,都应该界定在坠落当中,凡是建筑物的坠落物致人损害的,都应当有坠落物的占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3、          从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分别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基本规则,判决住户共同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本案的情形如出一辙,仅是致害物不同而已,虽然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角度来讲,既往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例对以后的类似案例无疑应该具有借鉴意义。

可见本案中原告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具有法律和法理依据。

二、     关于被告的证人证言

本案庭审中,有部分被告有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这些证人要么是被告的亲属,要么是被告的邻居,这些证人和被告具有利害关系,且他们的证言多半是猜测和推断,并非是他们亲身感知的事实,故这些证人的证言不足以采信。被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事发当时其不在家,也就不能排除被告致原告损害的可能性。

三、     关于原告诉请主张的有关损失。

首先是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其次,关于护理费,精神抚慰金。

综上所述,原告作为本案的最大受害者,其诉请合理且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尽快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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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木春荣
  • 执业律所: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3*********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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