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春荣律师

木春荣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温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人

来源:木春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1
人浏览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因家中暖气漏水到其楼下邻居梁某家而与梁某发生矛盾,梁某为此曾敲打被告人家门。被告人之子孙某某敲打梁某家门后,被告人孙某在被害人梁某上楼敲打其家门时与被害人发生厮打,被告人同其子孙某某在逃从五楼一室门口追至二楼楼道内,分别持菜刀、尖刀砍、刺被告人梁某颈、胸、腹、右臂、右手等部位数刀,致被害人梁某横结肠破裂为重伤,右颈部软组织裂伤为轻伤,右上肢软组织裂伤为轻伤,右桡骨骨折为轻伤,右侧血气胸为轻伤,全身多发刀砍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和体征为轻伤。事发后,被告人孙某让其子孙某某逃匿,自己持尖刀到派出所报案。

二、     公诉机关的指控及证据

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被告人孙某

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

1.     被害人梁某的三次陈述称孙某某用尖刀扎他数刀,孙某用菜刀砍一刀,但梁某两次曾砍他右胳臂,一次称孙某砍他右手。

2.     法医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梁某有一处重伤,五处轻伤,其中右上肢软组织裂伤为轻伤。

3.     司法鉴定所的说明称:肢部伤较深至肠破裂等伤,应为匕首所致,其他伤无法分清是菜刀还是匕首伤。

4.     公安局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尖刀上血迹中检验出被害人梁某的DNA

三、     辩护思路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证据,结合刑法第232条、第310条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

   众所周知,故意杀人罪的要件构成,必须证明被告人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和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笔者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是不能成立的。

  笔者认为,被告人孙某包庇、袒护其儿子孙某某,自己持带血尖刀投案的行为,应以包庇罪论处。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以上内容由木春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木春荣律师咨询。
木春荣律师
木春荣律师
帮助过 611 万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温州市新城大道发展大厦21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木春荣
  • 执业律所: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3*********87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浙江-温州
  • 地  址:
    温州市新城大道发展大厦2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