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故意杀人案看疑罪从无原则
被告人李某曾于2000年12月因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脱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在监狱服刑。其在保外就医期间涉如下案件:2008年,赵某承包经营的某路公交车因争拉乘客与同线路另外一辆公交车司乘人员发生矛盾,于是赵某的弟弟找到李某要求帮忙解决。李某与另外两名朋友李某某、孙某某一起来到该公交车一站点,经赵某指认李某等三人来到另外那辆公交车内并与该车司乘人员及压车人员发生冲突,下车时,与从一辆微型面包车上下来的另外一辆公交车一方的十余人厮打,最后造成胡某死亡的后果。检察院指控李某持小口径转轮 *** 朝胡某头部开 *** ,经鉴定胡某系由于左枕部损失致重度颅脑损伤、脑机能障碍而死亡。案发后,经公安局立案侦查,检察院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 *** 支、弹药罪、脱逃罪;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赵某、赵某弟弟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就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 *** 支、弹药罪出示证据有:
1、 公安机关在李某家中搜查出黑色自制小口径转轮 *** 一支及一些小口径 *** 。
2、 鉴定结论:小口径 *** 在近距离内具有杀伤力;搜出的 *** 与从被害人脑中取出的弹头所含元素相同。
3、 证人刘某证词:那个叫李某的拿了一把 *** ,在车上追我的那个人拿了一把 *** ,我听见两声 *** 响。
4、 证人王某证词:那个叫李某的手里拿一把短 *** ,用 *** 照我脑袋就砸一下,我当时就被砸晕了,我没下车,我听见车下响了一声 *** 声。
5、 证人喻某证词:当时车外哪个人拽我下车我跟他解释,我回头一看车上的人都下车了就剩我一个人,这时候车下打乱套了,有拿铁管子的、有拿刀的、还有不少看热闹的,这时候我听见我车前方几米远的地方有一声 *** 响,然后我看见李某他们从我车前绕过车头跑到马路对面。
6、 同案赵某的弟弟、李某某供述自相矛盾等。
法庭上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非法持有 *** 支、弹药罪没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杀人。
一、 辩护观点
辩护人主要对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辩护,其观点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表明证据是证实、标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的所有事实。它包含了三层意思:证据是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推断;证据表明是案件真实情况,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不能作为证据,故意歪曲案件真实情况,使司法人员对客观事实、事实真相产生误导的证据则是假的证据,是伪证;3.证据及包括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也包括被告人无罪的事实,既包括证明被告人罪重的事实,也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证据反映的案情情况是客观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刑事诉讼法共规定了七种证据,物证是其中一种,物证当然具备证据的一般特点。同时,物证作为七种证据的一种,物证当然具备证据的一般特点。同时,物证是与犯罪相关联,能够证实案情情况和被告人情况的实物或者痕迹。
本案中缺少对弹道痕迹鉴定的鉴定结论,因为只有通过检验 *** 支的弹道痕迹才能确定 *** 的种类以及 *** 支与 *** 的同一,进而才能得到唯一的、排他的结论,依次才能找到真正的凶手。本案最重要的犯罪证据即致被害人死亡的 *** 支是否是小口径转轮 *** ,被害人头中的 *** 是否从小口径转轮 *** 是否是射出, *** 的持有人是谁,是谁开的 *** 都没有查明,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故此,对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以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