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春荣律师

木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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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温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王某被控交通肇事罪案

来源:木春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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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介绍

200922,被告人张某驾驶沃尔沃越野小客车,与正常行驶的起亚轿车正面相撞,后两车起火,造成6人死亡、2人重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事发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醉酒、超速驾车,驶入逆行车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     案件性质认定的争议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张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不同意见:

  意见一:张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中,肇事人张某于肇事前大量饮酒,酒精含量为329.100,属于严重醉酒状态,其作为一个合法申领了驾驶执照的成年人,却无视法律规定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醉酒、超速驾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肇事后虽未发生严重的冲撞行为,是由于事发地地广人稀,车辆稀少,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其行为足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意见二: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持该意见者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精神,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并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要件,且在肇事后,无多次冲撞的发生,其行为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代理律师,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交通肇事,具体理由如下:1.其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2.其行为客观上尚不构成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威胁。

三、     成功促成了刑事和解工作

事故发生后,因案发地、受害人住所分处三地,致使受害人家属认定案情发张无法控制,群情激奋。其后,受害人家属先后向公安部、全国人大信访该案处理进度,要求严惩肇事人,迅速落实民事赔偿工作。因此,民事赔偿工作处理得当与否成为决定案件最终结果的关键因素。结合该案的特殊情况,代理律师确定了做好民事赔偿工作,全力促成刑事和解的工作方案。

一、     刑事和解一般指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能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法院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可以使用刑事和解公诉案件包括以下两部分:一是轻微刑事案件,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那件;二是虽然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加害人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加害人主观恶性不大或者具备其他可宽有条件的案件。

二、     在民事赔偿谈判过程中,代理律师努力做好了以下几点:一是以法定赔偿额为基础,确定谈判底线。在谈判过程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精确计算了法定法定幅度内的赔偿标准,确定了谈判底线法定赔偿标准,有理、有利、有节开展民事谈判工作,在全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度考虑受害人家庭的特殊情况,在委托人经济能力承受限度内,征得委托人同意,适度提高赔偿标准,满足受害人的家庭要求。二是以即时救治伤者为前提,在人道主义范围内争取主动。三、是加强与受害人单位的配合,以真诚的态度推动协议的达成。在受害人所在地的谈判中,充分利用了受害人同属一个单位、关系紧密的因素。实行整体谈判、同步推进的方式,实现了5位受害人民事赔偿的同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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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木春荣
  • 执业律所: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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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303*********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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