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春荣律师

木春荣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温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一起单方交通事故引发的“诈骗”案

来源:木春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1
人浏览
  

案情介绍

200862,在某地变电所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由于躲避行人,驾驶不当,撞到路边的树上,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该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某工程公司,实际使用人是张某,当天是张某的朋友陈某独自驾驶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了现场,并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开车的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该车辆所投保的太平保险公司承担了车辆的全部修理费用五万余元。表面上看起来,这只是一件普通的单方交通事故。不想2010年年初,公安局却以张某、陈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为由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张某驾驶的轿车,只是当时张某尚未取得驾驶证,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为骗取保险金,张某与陈某共谋,谎称是有驾驶证的陈某开车肇事,骗取了保险公司的五万余元的保险金,因此要求以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二、案件背景资料

  陈某与田某均是当地的知名人士,都曾长期担任村级干部,其中陈某截至案件一审前还担任干部。由于在多年的工作中陈某一直以村民和集体的利益为己任,不贪不占,不谋私利,得罪了一部分人,但也获得了大多数村民的拥戴。在他的带领下该村成了省内闻名的富裕村,也因此有少数人盯上了这个肥差。

一、     刚接受委托接手这件案件时,从当时的证据材料来看,对被告人非常不利,公诉机关已经掌握了十余位证人的证言,均指证张某肇事,其中有七八位证人声称是事故发生后不久到达现场的,其中不乏与张某存在良好关系的亲友。不过经过了解案件背后隐藏的前因和内情,到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之后详尽了审阅了全部证据材料,作了细致的分析,认为该案存在以下问题:

1、          诈骗案件为什么不是受害人报案,反而是与此无关的匿名报案?2、为什么不是向110报案或向公安机关直接报案,而是向个别公安人员的个人手机里发匿名报案,私人电话何时变成了公开的报案电话了?3、只有一个匿名短信的报案,公安机关是如何在事发近两年时间后获得侦查线索的呢?同时出现的不利于被告人的十余位证人证言,其证据来源又是这样获得的呢?为什么在同一公安机关的前两次调查中却没有发现呢?!4、保险公司一直没有承认自己被骗保,那么诈骗犯罪为什么没有受害人呢?!5、同一证人多次证言之间和不同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着大量矛盾如何解释?比如一位开车抵达现场的关键证人竟然在三次询问笔录中对自己所驾驶的轿车品牌、车型、颜色的描述都是不同的。6、多名关键证人的证言与现场勘验的客观情况存在矛盾如何解释?比如一位证人说在自家地里看见了交通事故,但是根据现场勘验的情况可以证实,该人的农地距离事故地有250远,中间还有变电所、住宅、公路以及树木的层层阻隔,根本无法看到交通事故的发生。7、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提取证人证言的过程中单人作业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这样违法取得的证据如何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依据以上分析,决定在该案中作无罪辩护。

二、     案件审理情况

一审阶段依法向##法院提出了请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并在一审庭审时发表了充分的有关无罪的辩护意见。人民法院本应进行公正的审理,作出公正的判决,不想由于认为因素干扰了该案的正常审理,##法院严重了违反了法定程序,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驳回了请求证人出庭的申请,剥夺了被告人的质证权;而公安机关为掩饰自己违法提取证人证言的行为,也在审理过程中超越权限重新调取证人证言。结果##法院作出了错误的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张某、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

  收到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理该案的关键在于仅有的证据——证人证言,只要推翻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可以证明被告人的清白。因此继续坚持向法院提出请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并要求其到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以证明原审法院依据不真实的证人证言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应当依法改判。中院批准了辩护律师的相关请求,发出了要求证人出庭的通知,到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经审理认定辩护律师发表的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在来源形式上不合法;同一证人多次证言之间和不同证人证言之间存在大量矛盾。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上诉理由是成立的。因此中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因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     案件总结

作为多年从事一线诉讼工作的律师,都深知在代理刑事案件中律师作无罪辩护,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是很困难的,特别是像该案在这样的当地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并曾表示过上级法院后作出的有罪判决,再向上级法院上诉、要求改判无罪,更是难上加难。不过面对当事人即将蒙受的不白之冤,面对原审法院不合乎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的错误判决。为正义公理而战,为维护法律的基本原则而抗争,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奋斗。

以上内容由木春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木春荣律师咨询。
木春荣律师
木春荣律师
帮助过 611 万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温州市新城大道发展大厦21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木春荣
  • 执业律所: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3*********87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浙江-温州
  • 地  址:
    温州市新城大道发展大厦2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