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谛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刘兆祥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8 浏览量:0

谛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谛X,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8年8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X,黑龙江XX律师。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向检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谛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高X、被告人谛X及其辩护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谛X在本市向阳区振兴XX观看广场舞时与被害人高X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二人使用拳脚互殴,造成二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高X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伤残等级属无残。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谛X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被害人高X建议对谛X从轻处罚。
被告人谛X自愿认罪,不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谛X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愿意竭尽全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住院病案、被害人高X的陈述、证人刘X、赵X的证言及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谛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谛X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愿意竭尽全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谛X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检察机关及被害人对谛X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谛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谛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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