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许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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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事实证据编制表:苏男故意伤害案(致人死亡)

来源:许斌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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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事实证据编制表
事实要素 结论 事实来源 辩护要点
案发地点 闵行区莘朱路近梅陇西路868KTV门口 【闵行公安分局刑侦支队2012年1月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报警人指标地点;民警到场地点;证人王男确认地点
虹莘路老来福养老院门口 【讯问笔录(第一次)】
868广场后农宅的一个进出口路灯下 【李女询问笔录】
莘东村王家湾一条小路上 【王男询问笔录(第1次)】
案发时间 2011年9月16日凌晨4时许 【闵行公安分局刑侦支队2012年1月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证人王男证言
证人/涉案人物 苏男、女(女)、张男二、王男、孙男、李男、李男女友(7人),进来一个女孩(好象是李男的朋友) 【讯问笔录(第一次)】
李女、“虎哥”、殷女,两个不认识的男了,李男(音)、张男(音)、“宝哥”、寿星(孙男) 【李女询问笔录】
王男、李男二、李男、张男二、张男二的妹妹、苏男、郑女、孙男、“老表”、张男三(10人) 【王男询问笔录(第1次)】
案发过程 15日晚 苏男、孙男等喝酒,孙男过生日 【讯问笔录(第一次)】
16日0时许 七人在自由港KTV。 【讯问笔录(第一次)】
唱歌期间 后进来一个女孩(好象是李男的朋友)讲苏男用东西扔他;王男说那女孩叫人打他; 【讯问笔录(第一次)】
伤害过程 被告人交待:因无故遭到被害人指责遂前去对质,后在扭打过程中不慎持刀将被害人刺伤 【闵行公安分局刑侦支队2012年1月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 起诉书认定是苏男用刀刺戳张男?证据能证明是用刀刺戳吗?还是张男用力过猛向前倒在刀上?谁能证明?创口形态如何?
我冲到他们面前,不停地问:“你为什么要找人打我,我做了什么?”男的说什么我就不知道了。只听见有人在劝架,说大家都喝醉了,算了。争吵的时候,我右手还拿着菜刀,那个男的往我右边逃,我追上去,追逐中,男青年摔了一跤,把我也带了一个踉跄,手上的菜刀扎到对方大腿,刀拔出来的时候,我发现刀上有血。 【讯问笔录(第一次)】
我冲到他们面前,不停地问:“你为什么要找人打我,我做了什么?”男的说什么我就不知道了。只听见有人在劝架,说大家都喝醉了,算了。争吵的时候,我右手还拿着尖刀,那个男的往我右边逃,我追上去,追逐中,男青年摔了一跤,把我也带了一个踉跄,手上的尖刀有没有扎到对方我也不清楚,刀拔出来的时候,我发现刀上有血。 【讯问笔录(第五次)】
扔爆米花的人见到我们后,什么也没有说,就见他从后腰处拿出一把刀(像水果刀)就朝“张男”的身上捅去,我看到“张男”就倒在地上。……但又好象记得他们之间说过几句话,内容没注意听。但看到“张男”被捅后就倒下去了。 【李女询问笔录】
苏男看见他们来了以后就躲了起来,等他们走近以后,就冲到另一个女孩子面前,说:“我到底怎么了,非要我道谦?”苏男一直逼着那个女孩子,在一旁的另一个男孩子就上前拦在苏男之前,苏男就推了那个男的一下,就拿出刀,朝那个男的身上捅了一下。 【王男询问笔录(第1次)】
在莘朱路北侧约300米的虹莘路上再次遇到张男等人,苏春遂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刺戳张男右侧大腿1刀后逃逸。 起诉书。沪检一分刑诉【2012】7号。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李女、王男、殷女、张猛、张文陆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书等鉴定结论;查获的单刃尖刀、上衣、居民死亡确认书、户籍资料等物证、书证及苏男的供述。
报案后 民警到场后打120电话 【闵行公安分局刑侦支队2012年1月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
致害工具及摆放位置 菜刀(单刃黑色塑料柄,刃长约15公分),宿舍台子上 【讯问笔录(第一次)】
尖刀(单刃黑色塑料柄,刃长约15公分),宿舍台上,宿舍桌子上 【讯问笔录(第五次)】
像水果刀,约12、13厘米左右,单刃,握柄没看清 【李女询问笔录】
连柄长25厘米左右,单刃,黑色塑料柄。放在宿舍切水果、蔬菜用的。 【王男询问笔录(第1次)】
宿舍东北餐桌上。(手印更改前为:西南) 【王男询问笔录(第2次)】
搜查笔录上再一次手印更改,是不是凶器没有找到?
DNA鉴定没有结论。是不是凶器没有找到?
原因 被告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 【闵行公安分局刑侦支队2012年1月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证人王男证言
被告人交待:因无故遭到被害人指责遂前去对质 【闵行公安分局刑侦支队2012年1月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被告人交待
当我将扔爆米花的事告诉他俩时,“张男”听了以后也没有说什么,但“宝哥”听了有点火气大了,要去评理。——在自由港时,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发生过冲突。两人也没说过话。 【李女询问笔录】
王男进208包房,看见李男和以前认识的“宝哥”;“宝哥”要其叫苏男进来喝酒。——是要敬酒道谦吗?苏男则进自由港并上楼,后持刀下楼,并说“人都走了,我们回去吧。”——我估计当时苏男酒喝多了,那个男的当时挡在那个女的身前,估计把苏男惹到了。 【王男询问笔录(第1次)】
2011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苏男在上海市闵行区莘东路100号自由港量贩式KTV(莘庄店)因琐事与张男等人发生纠纷。 起诉书。沪检一分刑诉【2012】7号。
结果 在莘庄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闵行公安分局刑侦支队2012年1月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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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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