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雇用未满16周岁童工工伤赔偿
来源:崔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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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某某,1996年6月12日出生。初中毕业后,在家附近一家饭店打工。在工作过程中不小心被烫伤,事故发生后,老板没有及时告知其父母,而是私自找土方治疗,申请人被烫伤的腿部留下严重的疤痕。后来,申请人父母知道后找到饭店老板,赔偿问题一直协商未果,无奈,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本律师又调取了相关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经过开庭,确认了双方的雇用关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因申请人未满16周岁,所以赔偿的标准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确定。
最终,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也就是饭店的老板,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74896元、停工留薪期劳动报酬9363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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