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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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

来源:王秀鸿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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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合同 

徐梅从北京某著名大学毕业后,经过申请获得美国哈佛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没有得到全额奖学金。正在她为学费发愁之际,早年移居美国的伯父徐强通过电子邮件表示:如果徐梅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取得硕士学位,他将向徐梅提供所有的学习生活费用。徐梅表示同意,于是赴美读书。不久其伯父去世,遗产由其女徐丽莎继承。临终前,徐强吩咐其女按时用自己在中国大陆合资企业中的收益支付徐梅在美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但徐丽莎拒绝支付。徐梅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徐丽莎按时支付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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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徐梅与其伯父之间的赠与合同从何时起生效? 2.本案中徐梅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1.徐梅与其伯父徐强之间的赠与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与一般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不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属于诺成性合同。因此,该合同应当从双方达成赠与一致时起生效。 2.赠与人徐强去世后,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权利的同时,也应当继承被继承人的义务,故赠与人之女徐丽莎有责任继续按原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徐丽莎拒不履行赠与义务时,受赠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徐梅的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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