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政策变化,第三套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
来源:胡志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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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再2010年4月份购买了第三套商品房,约定定金一万、首付25万、按揭贷款70万元,签订合同后,因为按揭贷款没有在银行政策变化前办理下来。如果再申请办理按揭贷款,已经无法享受7折优惠,且首付款增加到35万元。小于在又增加支付首付款至35万后,银行确定因其个人信誉问题,无法办理贷款。于是小于以房贷不能办理与开发商协商退房,但是开发商指出购房协议约定:不能办理银行按揭的,则由购房人全额支付购房款,不予退还首付款及定金合计36万。
经过分析:银行贷款政策变化属于情势变更,双方签订合同时都无法预见,且开放商在协议中约定的全额支付购房款应该认定为霸王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就能够预见购房者不可能在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全额支付购房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虽然有购房人信誉问题的影响,但是直接原因是银行政策变化,购房人可能由原来的80%打折利率增加至120%,继续履行合同超出预期且明显不公平。
案件在向栖霞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判决开发商返还定金及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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