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亮律师

陈锡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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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为哪般?私自出国加重保险风险!

来源:陈锡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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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尹某受单位委派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金)工作,其间遭入室抢劫被枪杀。尹某的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国内一家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出境工作情况为由拒绝赔付。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投保人宁波某公司要求赔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20万元的诉请。
【案情回放】
        2010年4月12日,宁波某公司与尹某等10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为“到喀麦隆、刚果、马里等国从事河流采金工作”,工作期限为1年。而在此后宁波某公司向保险公司为尹某等10人申请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出境工作情况,在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员工登记表》中,尹某的工作内容填写的是“装配工”。
    2011年1月31日深夜,尹某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金)居住地遭入室抢劫,身中枪击而死亡。事后,宁波某公司与尹某妻子达成补偿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垫付保险赔偿金20万元,申请获得的保险理赔金归该公司所有。可宁波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却遭拒,后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尹某即将出境的事实,也没有告知其工作内容。由于刚果是拒保国家,因此公司拒绝理赔,并决定解除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投保时是否对被保险人的工作情况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
    本案中,原告在为尹某投保时,被告曾明确询问“被保险人中是否有外籍人员、即将出境人员或已出境人员”,原告回答为“否”。故应认定原告对被保险人尹某的工作情况因重大过失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被告有权拒绝理赔。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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