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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强奸案的【辩

作者:乔方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3 浏览量:0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你院受理卢万虎涉嫌强奸一案,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卢万案涉嫌强奸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诉讼活动。 



在庭审前,我通过认真地阅卷,会见被告人,向被告人的亲属和邻居了解情况,还查阅了被告人曾经的离婚卷宗材料,全面、客观地分析了被告人犯罪的成因,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卢万虎患有生理疾病和生理缺陷,导致其发生心理障碍,诱发精神疾病,以致于走上犯罪道路,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宽大处理。卢万虎八岁时因患血小板减少症,当时口、鼻、耳、大便等部位器官出血,有生命危险,被抢救入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造成大脑神经系统、生殖系统发育不良,留下后遗症。2005年冬天,卢万虎与李金玲登记结婚。婚后,因卢万虎性功能障碍,不能过夫妻生活,导致不孕不育。2007年因卢万虎性无能的缘故,李金玲起诉与丈夫离婚,人民法院以(2008)枣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离婚后,卢万虎感到孤独,更加自卑。自己租房开了一家“叫花缘聚”碟屋,整日生活在幻想之中,行为表现怪异。2011521日下午一次偶然的机会,卢万虎发现自己恢复了性功能,阳具坚挺,为展示他男人的风采,居然和邻居少女发生了性关系。由于卢万虎对性的认识和理解产生错误与扭曲,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他走上犯罪的道路。卢万虎家境贫困,他曾在枣阳市南鑫机械厂打工,工作期间致左胳膊伤残,未获赔偿。现其父母已60多岁,还在外打工维持生活,母亲是残疾人,只有卢万虎一个儿子,全指望他床前尽孝,养老送终,没想到儿子会走上犯罪道路,真是可恨、可悲、也可怜。 



二、对卢万虎按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定罪不持异议,但是,应当根据强奸的手段、对象和具体情节的不同,客观地分析、公正地评价、规范地量刑。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常见犯罪的量刑”第(三)项“强奸罪”: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也做了相同的规定。因此,三年至五年是被告人的量刑起点。被告人卢万虎当庭认罪,坦白交待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的表现。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3条第7项规定及湖北省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第3条第17项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序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乔方律师 



                于2011923日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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