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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抚养费律师诉讼案例模板

作者:乔方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8 浏览量:0

追索抚养费律师诉讼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2021年9月9日                  

法院名称:枣阳市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乔方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追索抚养费 夫妻离婚后 

二、案例正文采集

侯某某诉追索抚养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侯某某,男,2016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6832016XXXX423X,住湖北省枣阳市吴店镇某某号。

法定代理人:侯某某,1989年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

被告陶某某、女,1989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9XXXX428X,住湖北省枣阳市吴店镇XXXXXX号。

诉讼代理人:乔律师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自2018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每年支付学费6400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代理意见】代理被告应诉答辩的法律依据:抚养费法条摘录

民法总则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侯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裁判文书】

枣阳市人民法院(2021)鄂0683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离婚后,男方继续无理纠缠女方的普通民事案件。由夫妻协议离婚,到离婚后,男方继续纠缠并欺骗女方,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还采取到女方上班的地方和闯进女方家里,喊叫、辱骂等方式,威胁女方,让女方配合并满足自己的性欲。女方不从,男方就反悔,将离婚协议书不算数,以孩子名义起诉女方,要求给付抚养费。实为继续对女方纠缠不休,达到其非法目的。

【结语和建议】

本律师每年办理的亲戚、朋友、情侣、情人以及夫妻之间的纠纷案件多达20余起,每一件案件情况不同,解决的方式、方法也有所不同。但是,重点要看当事人是合法还是非法,是善意还是恶意?不讲道德、不讲诚信的人,永远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所谓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原告已经是出了名的恶霸、混混,其臭名昭著,人人皆知。但是,女方多次报警,没有用,是因为证据不足,尚不能以刑事案件立案处理。相信将来会有这么一天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侮辱诽谤的法律责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侮辱诽谤、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刑法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但是对于家事,尤其是离婚后的男女之间的侵权、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却没有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规制。往往使受害者维权成本太高。所以,在此律师唤醒受害人们要及时维权、有效维权,通过律师尝试一切合法、有效的途径,是一条合法、理智、实用和有效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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