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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诉讼案例

作者:乔方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8 浏览量:0

冯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诉讼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刑事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2021年7月8日                  

法院名称: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姓名:乔方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审稿(实名,逐级):湖北省律师协会                             

检索主题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纠纷

二、案例正文采集

冯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明知翟某某(另案处理)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五张银行卡及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U盾密码器出售给翟某某使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现查,冯某某出售给翟某某的银行卡直接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诈骗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5万元,诈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09万元,诈骗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1万元。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期间,冯某某出售的5张银行卡共进账人民币980.134756元,出账980.097958万元。冯某某出售的银行卡被冻结、止付,冻结人民币354.6元,止付人民币0.76元。期间,冯某某明知翟某某、尤某某(另案处理)从事网络违法资金转账活动,仍受雇帮忙转账,且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冯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冯某某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辩护意见】

关于冯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你院审理的冯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8条、第36条、第37条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乔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冯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诉讼活动。

庭审前通过会见被告人并查阅卷宗材料,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我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现结合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发表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人指控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适用认罪程序可减10%刑罚。

    二、本律师认为,即使冯某某有帮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但是,冯某某属于帮助层级的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 冯某某在被查处过程中没有阻碍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检举他人有立功表现。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分子,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处罚,罚当其罪。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情节,被告人又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和分析能力,属于一时糊涂,酿成此错,因此恳请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从轻、减轻处罚。

四、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冯某某本性不坏,无前科,无劣迹。冯某某在被羁押期间,服从管教,认真反省,已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对自己的糊涂行为深感后悔,决心痛改前非,彻底改正错误,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综合考虑冯某某的认罪态度和管教成果,给冯某某从轻、减轻判刑。请法庭给予被告人一个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机会!因此,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罚为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 

    此致

枣阳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  乔律师

                            2021年 7月8日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裁判文书】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鄂0683刑初422号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案件,涉案金额980余万元。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出售银行卡和提供账户,是给他人从事网络电信诈骗用于非法活动。当事人虽然在侦查阶段,听信亲戚的谗言,没有委托律师,而是找关系花去了一些冤枉钱。后来才委托了刑事辩护律师,但是对辩护律师的工作和性质不了解,认为律师可有可无,对委托的辩护律师不是十分信任。在办理委托手续后,还将信将疑,这使得辩护律师未置可否,不能很好地开展工作。但是辩护律师还是多次跑公安局和检察院,后来又跑法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办案机关采纳,才获得轻判。

【结语和建议】

一是当事人的亲属听信他人谗言,人云亦云,对聘请律师不重视,没有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辩护,不懂如何聘请到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知道怎么去配合辩护律师的工作,失去了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辩护律师虽然是例行一个的程序性地服务,但是,因为个人魅力和辩护能力,抓住关键性问题去说事,起到了一定的辩护效果。

二是当事人的亲属家境不好,不该花钱的人际关系,却花了不少钱。该花钱交纳律师费的却花钱困难,不能很好配合律师做工作,律师每次主动打电话告知被告人的父母,把情况讲一讲。

三是此案涉案金额980余万元,能够争取到九个月的有期徒刑,处罚金4000元,就是胜利。这就是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辩护的明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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