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庆峰律师

宋庆峰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临沂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妨碍公务罪案

来源:宋庆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3
人浏览

《起诉书》称:2010年某月某日,被告人王某因乱摆摊被临沂市某城管中队执罚,当日晚上十时许,被告人王某纠合同案李某、张某、马某等人在临沂市东华东路与某路交界附近等候,当发现城管员林某时,被告人周某将城管员李某拦截殴打,民警王某等人接警后即赶往现场处置,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不但不听制止,反而将民警王某打倒在地致轻微伤。


案情介绍:

《起诉书》称:2010年某月某日,被告人王某因乱摆摊被临沂市某城管中队执罚,当日晚上十时许,被告人王某纠合同案李某、张某、马某等人在临沂市东华东路与某路交界附近等候,当发现城管员林某时,被告人周某将城管员李某拦截殴打,民警王某等人接警后即赶往现场处置,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不但不听制止,反而将民警王某打倒在地致轻微伤。

案情分析:

律师辩护观点:民警何某返身回来,就将站在旁边观看的姚某抓走。王某与城管李某、公安民警无任何利害关系,且精神正常,神质清楚,没有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妨碍城管和民警执行公务,有大量的证据证明。姚某不构成妨碍公务罪。辩护人为被告人王某作无罪辩护。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2010年某月某日,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对被告人姚某的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法裁定准予公诉机关撤回对姚某的起诉。

因此,被告人姚某于2011年某月某日被无罪释放。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被告人周某纠集被告人姚某在下班后以要回没收的物品时,殴打城管人员致轻微伤,显然违法。但民警何某不慎跌倒,属意外事件,不能怪罪他人。被告人姚某没有参与打架,亦没有实施任何暴力和威胁行为,不构成犯罪。无证摊贩已成为城市的执法之困,对无证摊贩应给予一定的人文关怀,现阶段无证摊贩也能满足下层居民生活需求,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处理不当,将会产生社会问题。

以上内容由宋庆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宋庆峰律师咨询。
宋庆峰律师
宋庆峰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233 万人好评: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地址1: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左前方新时空大厦九楼,值班室地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临律师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宋庆峰
  • 执业律所: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18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临沂
  • 地  址:
    地址1: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左前方新时空大厦九楼,值班室地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临律师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