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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名房产律师分析北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刘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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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26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判决被告搬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乡经济适用房二期(定向安置)项目15号楼(现为5号楼)4单元XXXX号房屋并将房屋返还原告。事实和理由:2012229日,原告同xxx签订《北京市朝阳区xxx经济适用房二期(定向安置)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乡经济适用房二期(定向安置)项目15号楼4单元XXXX号的房屋(以下简称XXXX号房屋)。同年6月份,因原告急需钱治病,通过21世纪不动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的分店的介绍将该房屋卖给被告,被告支付了一笔首付款,余款等房屋过户之后支付。原告为了尽快收回余款,于是要求xxx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该公司负责人告知原告:因建房时的相关手续不全等原因,办理不了房产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和其他业主一起反映到有关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回复:该房屋为违章建筑,不会有房屋产权证书。由于房屋无法过户至被告名下,原告还是该房屋的业主,每年都要承担物业费,但是由于原告无力承担此费用,4年的物业费至今还都欠着。为此,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希望被告付清房款,房子给被告;或者被告搬出该房屋,原告退还首付。结果被告都不同意。现为了解决此事,原告依法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如诉求。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XXXX号房屋属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定向安置房,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在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XXXX号房屋的性质为“其他”,而不是“经济适用房”。在原告与xxx签订的销售合同中也约定,XXXX号房屋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产权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因此,原告以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为由主张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XXXX号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不能构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因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提前支付剩余房款或者返还XXXX号房屋均无法律依据,被告要求继续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义务。

 

三、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2229日,原告与xxx签订销售合同,约定xxxXXXX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总价款345419元,并约定xxx应在2012830日前取得XXXX号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在XXXX号房屋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原告应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后,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XXXX号房屋出售给被告,房屋性质为“其他”,总价款1146000元,其中定金3万元(其中1万元应于签约当日给付,2万元应于2012522日给付)、首付款77万元(应于2012619日以前给付)、尾款34.6万元(应于过户当日给付);双方同意在XXXX号房屋取得房产证之日起10日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定金、首付款合计80万元,原告将XXXX号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至今。经询,原、被告均表示XXXX号房屋至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故尾款34.6万元至今未给付。

原告另表示,因XXXX号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其在取得该房屋后未满5年就将房屋出售,违反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故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关于原告主张的相关政府部门称XXXX号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不会有产权证书一节,其未提交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称XXXX号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但由于该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仅凭原告提交的销售合同,本院无法认定该房屋的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故对于原告依据相关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规定主张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基于合同无效而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亦无法予以支持。

 

四、裁判结果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14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已交纳25元,其余150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五、律师总结

本案中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相关证据还原了案件事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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