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来源:赵桀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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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被答辩人:赵新年、王伟、姜建国等13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因其石子厂关闭诉请答辩人行政补偿一案,根据本案事实,依法答辩如下:
1. 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远远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被答辩人诉状中述:“被告于2005年8月26日发布《通告》,关闭了原告的石子场”既然被答辩人从2005年8月26日起,已知石子场行政补偿事因,应及时依法解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状中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被答辩人拖延至今才提起行政诉讼,远远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的规定。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至于被答辩人诉述“于2009年7月7日、7月27日、9月7日先后三次向被告提出石子场补偿申请……”并不能阻断超时效的事实。更何况答辩人从未通告关闭被答辩人的石子场。
2. 被答辩人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在答辩人下发通知之前已到期,依法补偿无法律依据。
3. 行政补偿之诉,在行政诉讼中无法可依。
通过诉讼的手段解决,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截至目前,并无出台关于行政补偿诉讼的法律规定。
4. 原告补偿标准依据不明,有关鉴定系石子场损失鉴定,不能作为请求补偿的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补偿之诉,无法律可依,且超过行政诉讼时效,补偿依据不足,依法应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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