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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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龙公司诉银河公司、马青峰等38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诉讼,银河公司诉讼代理人的

来源:赵桀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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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通过上周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人飞龙公司的上诉观点与理由,围绕庭审归纳的争议焦飞堙点,谈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一般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1、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同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

本案中,上诉人飞龙公司作为承建银河公司的5#职工住宅楼的施工方,存在明显过错。该楼经河南安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为质量不合格工程。已生效的驿城区(2007)驿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调解书中,飞龙公司以实际行动自认了自身过错和质量不合格工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见,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述:“飞龙公司的行为不具有违法行为和过错。飞龙公司的施工行为与损害后果无任何关系,本案无任何损害后果,只是银河公司卖给被上诉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是明显荒谬,自相矛盾,掩耳盗铃的论断。本案以财产损害赔偿定性准确。当然,本案存在请求权竞合的问题,即一方面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另一方面系财产损害赔偿的侵权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38位物权人有权以侵权之诉主张权利。飞龙公司作为被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对驻振评司鉴字[2008]第25号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的要求,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应当予以采信。

因为,一审中,争议双方均无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上诉状中的5点意见只有专业人士才可能判断意见是否有道理,上诉人作为局外人士对科学批手画脚,又拿不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结果只能是白费力气。关于上诉人提出鉴定时间的有效期的问题,代理人认为房价飞涨的现实,被上诉人的房价损失也在一天天的扩大。上诉人反而因该鉴定减轻了赔偿责任。因此,作为受益方的上诉人如果真心要求再次鉴定的话,不如比着一审判决数额自动多赔偿一些,才是更现实的解决纠纷办法。二审中提出为此再次鉴定的申请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三、本案不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

因为,本案的诉请是房屋的价值贬损赔偿和生活不便赔偿,是侵权之诉,而(2007)驿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调解书解决的问题是飞龙公司和银河公司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两个诉讼主体不同,诉讼请求也不同。况且,调解书中协议第五项:“如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其它损失引起的赔偿,经有关部门核定后,由权利人另行主张。”根据第25号鉴定结论,本案的诉讼请求符合协议的约定。对此上诉人是明知的,其提出的重复起诉的主张显系多余。

四、四楼以上未受损失不应进行赔偿一说,没有事实依据。

楼房的质量存在问题,含盖得是整栋楼,当然整栋楼房价值贬损是题中之义。同时,质量鉴定报告中多处皆指明4层以上部分存在的质量问题。况且资产评估结论明确了4层以上部分的财产损失额。所以,应该予以赔偿。

五、飞龙公司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飞龙公司的施工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1315号调解书明确了飞龙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上诉人飞龙公司也部分地履行了调解书,也就是自认了侵权行为。上诉人称系银河公司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前题下,出现的质量问题,依法应由银河公司承担责任。经庭审查明的事实是,马青峰等买房职工,未经验收强行入住。银河公司面对楼房出现的种种问题,已积极诉讼,银河公司不应对质量问题负任何责任。上诉人还认为房子办了房产证,就证明质量合格。这种观点显然错误。房产证是物权证明,决不是质量合格证。比如人的身份证和健康的关系一样。有身份证的人就是身体健康的人吗?关于上诉人的房屋的贬值损失和生活损失,对应的是购房款的说法也不正确。本案的基础事实是不合格的质量问题房,自然对应的是施工单位飞龙公司。总之,飞龙公司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总体上,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相对公平合理,应予维持。对于上诉人的二审诉讼应予驳回。上述观点,请法庭给予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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