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上诉案件,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民事裁定书
(2011)哈民一终字第3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x,男,19xx年12月9日生,汽车装饰公司技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委托代理人裴晓明,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研,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xx,女,19xx年7年19日生,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辽河小区。
委托代理人秦xx,黑龙江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晨x,女,19xx年7月7日生,深圳市幼师培训中心学校学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委托代理人 孙xx,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x,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广益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七道街7号。
法定代表人 王xx,经理。
上诉人田x、于xx因与被上诉人于晨x、哈尔滨市广益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1)南少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x及其委托代理人裴晓明、刘志研。上诉人于xx及其委托代理人裴晓明、刘志研,上诉人于xx及其委托代理人秦xx,被上诉人于晨x的委托代理人孙xx、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广益经纪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0)南少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田x已预交100元、上诉人于xx已预交100元),退还上诉人田x100元、退还于xx100元。
审 判 长 焦崇升
审 判 员 曲云鹏
代理审判员 孙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