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占朝律师

段占朝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征地拆迁,房产纠纷,损害赔偿

代理借出方:民间借贷纠纷,两审胜诉

来源:段占朝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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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韦x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洁,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占朝,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韦x富因与被上诉人杨x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1939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韦x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韦x富偿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500元。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的12万元借款中,有10万元是杨x玲向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投资的出资款,一审中上诉人已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是汇至XX公司账户内,且转账备注是公司股份资金。另外相应的协议证明,杨x玲和其他股东、投资人签订了股份制协议书,约定XX公司股东进入与退出机制,杨x玲在协议上约定的股份比例是30%,同时这份协议也约定了公司运作方式、盈亏分担、权利义务等,这个正是杨x玲汇款给XX公司的基础法律关系。上诉人认为如果借款协议所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其他法律关系,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来审理。2.杨x玲在投资入股后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加入核心股东监事群的群聊,参与并讨论公司经营管理事宜,实际享受了股东的权利,理应承担股东的义务。上述证据均证实本案是投资合作款。3.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本案虽签订借款协议,但没有实际借贷发生。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借贷关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杨x玲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一审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杨x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韦x富1.归还杨x玲借款本金111,500元;2.支付杨x玲利息,以111,5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按2021年1月份的LPR)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26日杨x玲向韦x富转账2万元。同年9月17日杨x玲向XX公司转账10万元,用途是公司股份资金。

  杨x玲、韦x富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韦x富向杨x玲借款12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返还2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返还10万元。如乙方逾期还款,甲方可全额申请追讨,并追讨逾期利息,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在该协议上杨x玲签约日期为2020年11月27日,韦x富签约日期为2021年2月4日。2021年5月30日韦x富向杨x玲转账8,500元。

  审理中,韦x富提供股份制协议书、股东进入与退出机制、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对账单等,证明杨x玲是自愿入股,自愿拿出10万元。杨x玲在微信聊天中表示10万元有可能打水漂,杨x玲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韦x富个人借款是2万元。

  杨x玲表示10万元是作为担保的,不是入股。后期双方又签定了借款协议。公司股东没有变更过,也不存在股东进入与退出的情况。

  一审法院另查明,韦x富系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9日。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明杨x玲向韦x富转账2万元,向XX公司转账10万元。事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韦x富向杨x玲借款12万元。该协议证明韦x富认可向杨x玲借款12万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履行。故杨x玲起诉要求韦x富归还借款及利息,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酌定自立案日起计算。判决:一、韦x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杨x玲借款111,500元;二、韦x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x玲利息(以111,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2017年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韦x富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证实:1.杨x玲签订股份制协议书、股东进入和退出机制,并出资10万元后,作为XX公司的股东参与了公司的经营。2.公司经营的账目都会在财务统计申报群里披露,杨x玲对此也是知情的,且会审查后提出意见,证明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上述均可以证实系争1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杨x玲的股东出资款。

  杨x玲针对上述证据认为,1.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具有连续性和不间断性,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于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首先系争款项不是出资款,即使根据所谓的股份制协议书,该协议既不是出资协议,也不是股权转让协议,只是上诉人承诺给杨x玲30%干股做为担保。其次,工商登记未显示该公司股东变更,杨x玲也不是股东,所谓的股份制协议书从来没有履行过,之所以杨x玲参与到群里,是韦x富把杨x玲拉进去的,也是被动的。2.上诉人称杨x玲参与经营的问题,杨x玲完全是帮忙性质的,只是监督借出去的10万元资金的用途。另一个所谓的私人群,上诉人也说这里边只有一个财务人员,所以并不能证明这个群就都是股东。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杨x玲作为出借人依据转账凭证及借款协议书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视为其已经完成初步举证义务。韦x富抗辩系争款项是杨x玲向XX公司的投资款,则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然在本案审理中韦x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系争的10万元是杨x玲作为XX公司股东的出资,且即使如其所辩,杨x玲与XX公司存在投资情形,但其后双方又以借款协议方式将投资款项转为个人借款,亦于法不悖。故韦x富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韦x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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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段占朝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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