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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凶宅” 能否起诉撤销合同

来源:李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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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女士从一男子手中购买了一套公产房屋的使用权后,却从邻居口中得知,曾有人在这间房子里自杀身亡。几十万元买到的房子却是一处凶宅Z女士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决定与卖房者对簿公堂,撤销双方的房屋置换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曾是市民任某承租的公产房,由某房管站管理。2011年,男子崔某通过房屋置换,承租使用该房。201110月,z女士通过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得知这套房屋对外转让。于是,她找到了服务中心询问相关情况。经工作人员介绍情况,又进行了实地察看后,z 女士表示满意。不久,z女士和崔某以及服务中心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z女士通过置换方式以29.4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的使用权。

  合同签订后,z女士与崔某到置换公司办理了公有房屋的置换手续。之后,又到房管站办理了公有房屋承租手续,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承租权。但是,合同履行完毕后,z女士却从邻居口中得知,曾经的居住人任某在该房内自杀身亡。几十万元买到了一所凶宅,苑女士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这个事实,气愤之下,一纸诉状将崔某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撤销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公有房屋置换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庭上,作为被告的崔某深感冤枉,他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该房屋内发生过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但他同时认为该事件并不影响原告对房屋的使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公有房屋置换合同》合法有效,但由崔某给付苑女士经济补偿金6万元。

  【律师说法】

从民间习俗上看,购买的房屋如果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有过令人厌恶的用途等非质量性瑕疵,那么这套房屋就很难被人轻易接受。但就合同而言,转让房屋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并未就诉争房屋内有无非正常死亡事件达成任何承诺,在所签的居间合同中未约定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披露义务条款,现行法律也未规定非正常死亡事件信息属卖方应尽的告知义务。而将其简单地归入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也显然不恰当。所以买房人购房后得知情况,请求赔偿的诉求是合乎情理的,但在法律上却不容易得到支持。

 律师提示】: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可以要求卖房者保证房屋不存在非质量瑕疵的情况,并约定,如果隐瞒事实,购房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后,如果卖房者隐瞒真实情况,买房者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或赔偿的请求,理由就更加充分了,更容易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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