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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身边的专业律师-李峰 保险公司未及时勘验须担责

来源:李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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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交通事故引发大火,事隔1年多,车主诉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车辆及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保险公司承担一定责任的一审判决。

【案情】  2010年7月31日凌晨,安徽某运输公司的送货车满载化纤丝行驶到104国道的一个十字路口,突然与迎面驶来的隶属于某建材公司的面包车撞上。高强度的碰撞引发两辆车子着火,虽然经过消防人员后来抢救,还是导致两车大面积损坏,运输公司车上的化纤丝也被烧毁。事后,由于现场经过大火,痕迹难辨,交警部门经勘验也无法确定事故是由谁的过错引发。  2011年10月,运输公司将建材公司及其面包车的投保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对货车的车体损毁和车上化纤丝的损失作出赔偿。

【审判】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化纤丝的损失范围及金额争议巨大,各执一词。运输公司主张化纤丝已全部烧毁,应按照其承运的货物金额作出全额赔偿,其向法院提供了从交警部门处调取的现场照片和对驾驶员的询问笔录以证明化纤丝全部烧毁的事实,并提供了供货买卖单存根证明化纤丝的数量和单价。而保险公司则称化纤丝并未全部烧毁,尚有部分化纤丝完好,对化纤丝型号也有异议,并向法院提供了其拍摄的现场照片。

【分歧】  同一起交通事故,同样是事故现场拍摄的照片,但照片上反映的内容却完全不一样。从交警拍摄的照片看,化纤丝的确已全部烧毁,只剩余一辆烧得漆黑的半挂车空荡荡地停在路边;而在保险公司拍摄的照片上,半挂车上确实还剩余相当一部分纸箱。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照片互不认可,在法庭上你来我往,吵得不可开交。

【最终结果】  经过缜密地调查审理,法官认为,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人在接受报案后,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事故原因、财产损失进行及时、有效、细致的现场勘验、调查核实,对有可能灭失的事实、证据应及时固定或证据保全,以减少纷争。本案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消防部门、保险公司及双方当事人均在场,完全具备对争议事实进行确认的条件,但保险公司却未能有效履行勘验义务,错失了确认损失的最佳时机。如今事故现场不可能还原,也没人能确认是不是还有“幸免于难”的化纤丝,不论化纤丝究竟价值几何,保险公司都难辞其咎。

  最终,法院根据交警部门的材料和运输公司提供的供货买卖单对化纤丝的损失作出认定,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内赔偿运输公司2000元,超出部分由建材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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