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能新律师

董能新

律师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债权债务,医疗纠纷

【刑事辩护】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辩护词(无罪辩护+轻罪名辩护)

来源:董能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26
人浏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云南煜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某某父亲张某的委托,并取得张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董能新律师作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对案情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结合本案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某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他明知朱某要办假证还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信息,依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

    一、被告人张某某在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其客观行为也证明他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首先,张某某同意用本人身份证办理假证并抵押借款是出于帮朋友朱某的忙,以为朱某只是为了暂时缓解经济压力才出此下策,认为只要朱某按期还款赎车再把车还给租车行,不至于构成犯罪。如同本案中,朱某第一次所租的云A***AA抵押借款5.5万元,之后朱某在和张某某抵押云A%%%01车辆时将该笔费用偿还,没有造成损失,是不构成合同诈骗的。同时,也因为朱某同意抵押借款后偿还之前欠张某某的个人借款,张某某为了尽快收回欠款才同意帮忙。

其次,张某某并没有意识到朱某抵押借款之后会不去赎车,因为此次租车(云A%%%01)抵押借款就是为了帮助朱某把他之前抵押的车子(云A***AA)赎回,张某某有理由相信朱某会想办法再去赎车,并且朱某也说过大不了再把赎出来的云A***AA再拿去抵押借款。从本案调查的情况可知,就连被告人朱某本人,在租车抵押借款的初期也是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是到了后期无法偿还高额借款利息及租车租金后才逐渐产生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在朱某伙同张某某租车时朱某本人都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那张某某更加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了。

再次,张某某与朱某之间的短信记录可以证明,两人所租车辆到期后张某某便不断催促朱某赶紧想办法还钱赎车,抓紧时间把车还给租车行,直到朱某明确表示不想还车才意识到是朱某设圈套将其牵扯其中。从短信记录也可以看出,张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他一直在积极联系朱某协调还款-赎车-还车的事情,是朱某不愿意拿钱出来才导致没有按期偿还典当行的借款,才进一步导致没有按时将车子还给租车行。

最后,张某某见朱某不愿还钱赎车准备逃跑,知道朱某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后便主动到租车行说明情况并一起到太和派出所报案。从张某某的一系列行为来看,也可以看出张某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综上,张某某在和朱某一起租车抵押借款的整个过程中他都以为是在帮朋友的忙,认为租车抵押借款只是朱某为了资金周转临时救急,只要朱某按期还款-赎车-还车那并不会造成谁的损失,不会构成犯罪。张某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他和朱某之间并没有形成共谋,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另,张某某到案后,公安机关先以合同诈骗罪提请批捕,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批捕,之后公安机关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朱某归案后,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再次提请批捕,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最终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做的《批准逮捕决定书》也可以说明这一点。

二、张某某明知朱某要办假证还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信息,依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

三、针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张某某有如下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

1、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

从张某某的到案经过以及李某等人笔录可知,张某某得知朱某逃跑后便于2014年11月6日联系了有路租车行,告知实情,之后以受害人身份和租车行的人一起到太和派出所报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情,依法应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张某某在其参与的案件中,作用轻微,应当认定为从犯。

从朱某的供述可知,租车抵押借款的想法是朱某提出来的,张某某只是同意;联系办假证是朱某联系的,张某某仅仅协助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从抵押借到的14万元款项的分配上来看,即便按照朱某的说法,张某某最多也就分到4万,明显少于朱某。综合犯意的提起、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大小、赃款的分配来看,在张某某参与的案件中,张某某的作用明显比朱某的小,仅仅是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张某某此前并无犯罪记录,此次属于初犯、偶犯。

4、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张某某到案后积极协助办案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其知道的朱某的所有联系方式及基本信息,向办案机关详细供述了整个案件经过,认罪态度好。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的行为仅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的辩护只是法律适用层面的问题,并不因此影响张某某本人在到案后的认罪态度以及对案情的陈述。

四、关于量刑。

辩护人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仅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结合以上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判处刑罚的同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谢谢法庭!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董能新

2015年9月15日

以上内容由董能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董能新律师咨询。
董能新律师
董能新律师
帮助过 698 万人好评: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昆明市中豪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3号写字楼7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董能新
  • 执业律所:云南煜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301*********59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 地  址:
    昆明市中豪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3号写字楼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