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认定
民事起诉状
原告:边某某,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山西省介休市罗家车门0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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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边某某,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山西省介休市罗家车门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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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二:介休市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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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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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确认两被告于2004年11月8日签订的《拆迁购门面房协议》无效
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父亲于2003年3月份去世,母亲于2008年去世,父母生前都居住在罗家车门000号,该住处的房产是登记在原告父母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被告边文旭将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产私下转让给被告二,并且签订了转让协议,整个过程原告从始至终不知情。
直到2011年 月份,原告才从弟弟口中得知父母遗留的财产已经卖给了别人。依据法律,原告父母名下的坐落于介休市罗家车门27号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属于原告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涉案房产属于父亲与母亲夫妻共同财产,在父亲、母亲相继去世后,应当属于父母生前遗留的合法遗产,该房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割,涉案房产应当有原告的继承份额,现被告一与被告二恶意串通,未经原告同意将涉案房产转让给被告二,其做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事实,依据《继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鉴于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判决: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介民初字第522号
本院认为,被告边某某在未告知涉案房产的其他合法继承人边某某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转让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利益,符合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原告要求判令两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