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聚众斗殴案件成功以轻罪辩护
杨某聚众斗殴案件成功以轻罪辩护
------致高律所陶云秀律师承办
委 托 人:杨某
委托事项:委托我作为李某的辩护人参与李某与小邓的一审
委托类型:刑事诉讼诉讼
案 由:聚众斗殴罪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李某因小毛在发车次序上发生争议,引起二人斗殴。李某认为自己在斗殴的过程中“吃亏”,便打电话将自己的妻子杨某,其他亲属洪某某等人召集至其工作的车站调度室,并带领其亲属与小毛发生抓扯,其中李某一方未携带任何凶器。至此,小毛则通过电话由其兄弟小邓纠集社会人员携带管制刀具至调度室,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引起此次聚众斗殴事件,事件导致李某、李某亲属共三人受伤,后经鉴定其所受伤为轻伤。
办案过程简介
在接到了杨某的请求之后,我便开始调查案件事实,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出庭代理李某参与了一审程序。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与承办法官进行了沟通,了解到这个案件的特殊情况。其实本案在开始,由于李某受伤在住院治疗,斗殴的另外一方小毛首先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也是聚众斗殴罪。当时李某及其亲属并未被刑事拘留。小毛一案先行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李某一方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附民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与李某一方沟通,希望能达成调解。但是李某一方一直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多次拒绝了法官的调解,并且在庭审过程中不是很合作,导致小毛一案审理极为不顺。在此情况下,负责承办小毛一案的派出所与法庭进行沟通,在小毛案已经审理完结的情况下,作出了对李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的立案决定,并对李某采取了刑拘和强制措施,其妻子杨某在刑拘后不久被取保候审。
办案结果
经过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
判决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案其他被告被处以管制一年的刑罚,当事人服判未上诉。
办案心得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状态,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秩序。其具体体现往往是同时对不特定的公私财物和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反观此次的聚众斗殴事件完全由于李某与小毛的斗气所致,起因虽小,然则影响巨大,由于二人的过错,致使对城东汽车站的社会秩序造成巨大破坏,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试想若人人均因一己之私而不顾公共秩序,则社会的稳定无从谈起。因此,在高速发展的社会中,面对利益的博弈,学会取舍,退一步海阔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