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车祸中受伤反而败诉
来源:罗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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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张XX(被告)驾驶别克车,在重庆九龙坡区某地,将二轮摩托车撞翻,导致搭成摩托车的林XX(原告)右上臂受伤。经鉴定,林XX右上臂已构成9级伤残。警察认定该事故由别克车车主张XX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张XX(被告)承担了2万元左右的医疗费。林XX(原告)不服,要求被告承担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15万元。
张XX(被告)愿意与林XX(原告)协商解决,愿意承担交强险以外合理、合法的数额。但林XX(原告)不愿协商,将张XX(被告)与承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法院,张XX(被告)于2011年10月27日特别授权罗律师处理该案。
代理律师仔细阅卷、仔细分析林XX(原告)证据后,发现林XX(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主张的营养费同样证据不足;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主张的交通费也明显过高。因此抓住这些问题,发表了质证意见,提出了辩论观点。在事实基本清楚的情况下,法院主持调解,由于林XX(原告)仍旧提出过高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最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重庆市九龙坡法院以(2011)九法民初字第XX院判决如下:
2.原告林XX返还被告张XX人民币8235.6元。
根据本案看出,交通事故原告是受害者,应当获得赔偿,但这个赔偿不是漫天要价,而是依法赔偿,如果林XX(原告)委托律师来承办,达成调解协议,可能对林XX(原告)来说,结果好些!
张XX(被告)愿意与林XX(原告)协商解决,愿意承担交强险以外合理、合法的数额。但林XX(原告)不愿协商,将张XX(被告)与承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法院,张XX(被告)于2011年10月27日特别授权罗律师处理该案。
代理律师仔细阅卷、仔细分析林XX(原告)证据后,发现林XX(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主张的营养费同样证据不足;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主张的交通费也明显过高。因此抓住这些问题,发表了质证意见,提出了辩论观点。在事实基本清楚的情况下,法院主持调解,由于林XX(原告)仍旧提出过高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最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重庆市九龙坡法院以(2011)九法民初字第XX院判决如下:
2.原告林XX返还被告张XX人民币8235.6元。
根据本案看出,交通事故原告是受害者,应当获得赔偿,但这个赔偿不是漫天要价,而是依法赔偿,如果林XX(原告)委托律师来承办,达成调解协议,可能对林XX(原告)来说,结果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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