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飞龙律师

蒋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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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佛山

擅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毒品犯的最轻处罚——郑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来源:蒋飞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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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郑某某,男,1987517出生于广东省吴川市,小学文化,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711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18日被逮捕。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起诉指控郑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佛山市南海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郑某某的辩护律师蒋飞龙出庭进行了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

     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指控称,2012711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某酒店楼下的无牌发廊里打麻将,此后不久民警在巡逻检查时,从被告人郑某某的身上当场缴获 *** 36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抓获证明、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蒋飞龙律师作为郑某某的辩护律师,于公安阶段接受郑某某父亲的委托,前往南海区看守所对郑某某进行了会见,全面了解了案情、听取了郑某某的陈述,给其提供了毒品案件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特点等相关知识和注意点,针对其迷茫、恐惧的心理进行了及时、有效的安抚;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并进行了会见,在会见过程中,进一步分析了此罪名在适用时易与其他毒品犯罪相混淆的情况,着重告知了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等罪名的区别和各罪的不同量刑幅度,对所涉案件做了相对准确的量刑预估,坚定了郑某某的信心;在法院阶段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

1、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和目的是以吸食毒品的方式来减轻自身疾病的痛苦,与那些为了贩卖、运输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别,此一量刑情节应予以考虑。

2、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不大,未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相应量刑幅度规定数量的最高标准,可以从轻处罚。

3、本案与其他毒品案相比较,相对来说是一个“小案”,社会危害不大,可以惩教结合,以教育为主,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判决结果:

     2012127佛山市南海区法院采纳蒋飞龙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对郑某某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实现了诉讼目的。

点评:

     该案为涉毒案件,此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各个罪名极易混淆,由此带来的量刑也各不相同,某个情节的发现与否、律师辩护的专业与否,也许关系到被告人多几年或少几年牢狱之灾,甚至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本案辩护过程中律师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意外的辩护效果,当事人及其家属相当满意,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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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蒋飞龙
  • 执业律所: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6*********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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